党建工团

加强党建带动工建 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发布时间:2012-05-27 点击数:42
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工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党建带动工建的工作机制。支持工会创新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在抓好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建和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台资企业、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大力促进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建设,着力提高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专职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工会全面实施县级工会建设五年规划。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主席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副职担任或兼任,副主席享受同级中层正职待遇。村工会主席享受财政的相关职务补贴。

各级政府产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产业工会建设,特别要重视县级以下行业建立工会(联合会)。推动建立政府产业主管部门与产业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高等院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机关单位工会主席享受机关中层正职待遇,副主席享受机关中层副职待遇。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各市、县(区)总工会主席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设在地方总工会的由多个行业组成的产业工会的主席(主任)可享受同级地方总工会副职待遇。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文化宫、职工校、疗休养院、帮扶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工会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等场所和设施,不得随意拆迁、兼并、拍卖。县级工人文化宫、职工校要列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