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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1号]

发布时间:2014-06-13 点击数:8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渣土的处置行为,坚决遏制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等,根据建筑渣土管理的工作标准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推动各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和市、区县两级有关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渣土管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渣土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通过优化机制、科学规划、流程再造、严格执法,完善建筑渣土管理体系,实现渣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严格出土工地的管理,确保源头规范

  (一)加强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配备工地现场建筑渣土管理人员,对车辆进出、渣土开挖和装载作业加强管理。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确保2014年年底实现运输车辆离开工地冲洗率达到100%,盖平装载率达到100%。施工单位要及时督促运输车辆整改违规作业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要立即向绿化市容部门报告。

  渣土运输企业要配备工地现场管理员,落实渣土运输车辆盖平和冲洗保洁,并做好相关车辆承运记录,及时按照施工单位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二)建立出土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渣土出土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方可施工。视频信息实现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网格监督中心等部门共享。

  (三)设置《建筑渣土处置责任公示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建筑渣土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处置场所名称、作业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一)加强运输企业管理。渣土运输企业要按照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并严格执行道路普通货物行业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把运输企业申报渣土运输许可关,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严格审核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车辆产权所属等信息,对已设立的运输单位开展复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企业渣土运输许可证和车辆渣土运输证。

  (二)加强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管理。加强渣土专用车辆管理,除按照货运行业要求,进行年度审核外,还要符合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渣土运输专用车辆九项检测技术要求。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基本信息核查及车况检查,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证时,要严格核查渣土运输专用车辆九项检测技术达标情况。对信息不符、材料虚假,检测技术不达标的,不予许可。强化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上岗培训工作,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从事渣土运输。

  (三)加强运输行为管理。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船舶)作业全过程监管,运输过程要做到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证照齐全、装载规范、车身整洁。加快推进运输车辆密闭防漏改造进程,确保2014年6月底前承运盾构土、深层土等含水率高的运输车辆密闭防漏措施安装率达到100%。

  (四)强化对问题突出重点路段的治理。对龙吴路、沪太路、北翟路等渣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问题突出的重点路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滴漏、洒落等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以上路段渣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同时,适当配置大功率洗扫车辆,加大道路保洁工作力度。

  各区县要深入排摸本辖区内问题突出的路段,采取严格的措施,有效改变违规行为多发的局面。

  四、加强消纳(中转)管理,确保处置规范

  (一)加强渣土消纳(中转)卸点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按照“区域平衡、布局合理、规模化、规范化”的原则,以“中心城区外运为主,郊区自行消纳”为导向,合理规划设置渣土消纳(中转)卸点。消纳(中转)卸点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围海造地、绿地造坡等项目的分布情况,实现渣土处置与渣土利用项目的对接。

  (二)加强转运码头的审批管理。按照“有岸线区域设置水上转运码头,解决本区、兼顾邻区处置”的要求,逐步实现水上转运码头区域共享。进一步提高建筑渣土转运码头作业标准,通过完善管理要求、改进作业工艺等方法,严格控制转运过程的扬尘、洒落等污染码头或水域的问题。市交通委要加强对本市建筑渣土水上转运码头的管理。

  (三)加强渣土消纳(中转)卸点的管理。严格审核渣土消纳(中转)卸点的申报材料,严格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现场条件不符、冲洗设备不落实的,不予备案。强化处置行为日常监管,重点围绕无害化处置、冲洗保洁、台账制度、现场管理等行为。到2014年年底,实现渣土车离开消纳(中转)卸点冲洗率达到100%。

  五、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有力

  (一)加大出土工地的检查力度。将检查情况纳入文明工地管理考核及施工单位诚信记录。对委托非中标运输单位承运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一个月整改;对未严格核验运输车辆致使无处置证副本车辆参与渣土运输的建设项目,发现一辆,停工一周,发现两辆及以上的,停工一个月;对运输车辆存在装运不规范、车身不清洁,未能督促整改或者及时上报绿化市容部门的建设项目,实行“一次诫勉,两次停工整改至少一周,并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的管理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统一设置公示牌的,实行停工整改至少一周。以上违规行为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上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严管严惩措施。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违规信息及处罚情况或已查实的市民举报信息,以季度为周期,对违规运输企业予以“一次诫勉,两次停业整顿一个月,三次市场退出”的处罚,并对驾驶员实施吊销培训合格证或不得从业的处理,对运输车辆实施暂停作业或退出市场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发布。通过严管严惩,到2014年6月底,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偷乱倒现象,全市渣土偷乱倒率下降50%以上。

  (三)健全联合执法制度。由市城管执法局、上海海事局分别牵头设立建筑渣土的陆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联合执法小组,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制定联合执法计划,提高联合执法频率,加强对运输车辆、船舶日常检查执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照上限实施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

  (四)强化执法保障机制。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打击建筑渣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对阻挠、干涉检查执法工作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推进政策改革试点

  (一)建立建筑渣土综合服务监管系统。实现各管理、执法部门的管理数据、执法数据共享,建立运输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定期公开违法违规运输单位不良信用信息;建立综合评估体系,与运输单位招投标、企业等级评定等挂钩。

  (二)研究出台新车型技术标准。加快运输车辆限速装置、行车信息记录装置标准的研究,适时开展试点。试点引进信息化程度高、密闭性能好的渣土运输新车型。

  (三)启动相关规定修订。按照法定程序完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并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更加合理的分级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招投标工作机制。

  (四)开展卸点付费机制试点。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渣土卸点付费机制,简化、优化、合理设定付费流程,选择部分区县及卸点开展试点。

  七、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相关制度。依托市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由市建设管理委牵头,进一步明确推进小组组织构架,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积极有效地推进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级层面的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筑渣土管理与政风行风建设、履职评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牵头任务的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中心城区的管理目标要高于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其他区域的管理目标要符合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严禁以转发文件代替管理方案。

  (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各类宣传媒体,宣传法规政策,弘扬典型做法,曝光违规行为。市绿化市容局开通专门的微博、微信等有奖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和市民举报。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切实推进建筑渣土管理。市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将研究引入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建筑渣土管理的工作实效进行评估,强化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渣土管理中相互推诿、工作落实不力、管理目标未能如期实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问责。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绿化市容部门对渣土运输过程中发生沿途洒落的及时开展道路清扫保洁,确保道路整洁;对发生建筑渣土偷乱倒的,按照20分钟内进行信息传递、2小时内到达现场勘查、24小时内清除完毕(无法及时清除的,说明情况)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